除非文中另有论述,本《乘客及行李运载条款》适用于由金光渡轮有限公司及其总代理珠江船务高速船有限公司为乘客及其行李所提供的运载及相关服务。
1. 一般
1.1 定义
“雅典公约”是指1974年12月13日在雅典签订之有关海上运载乘客及其行李之雅典公约及于1976年11月19日在伦敦签订其议定书及任何适用于香港的修订。
“随身行李”指乘客在客舱内所携带或其拥有、保管、控制之行李,而并不包括托运行李。
“运载”包括下列期间:-
(a) 对乘客及其随身行李而言,运载包括乘客及/或其随身行李在船上或在登船及离船之期间。但对乘客本身而言,并不包括在客运码头、泊位、栈桥或任何港口设施里面或上面之期间。
(b) 对随身行李而言,包括该行李在船上或正在运载上船及离船之期间以及,若该行李已由承运人或其雇员或代理人接管而尚未交还乘客,则亦包括该乘客在客运码头、泊位、栈桥或任何港口设施里面或上面之期间。
(c) 对于其他非随身行李而言,则由承运人或其雇员或代理人在岸上或船上接收这些行李起,直至交回这些行李为止之期间。
“承运人”指船东、租船人及船只管理人。
“托运行李”指乘客交给承运人依据以下第2.8条文运载之行李,包括超限之行李。
入闸时限”是指根据第2.1条中列明承运人所指定乘客需要完成入闸及过关之时限。
“承运合约”指承运人为在水上或海上运载乘客及/或其行李根据具体情况而订下之合约,包括此条款及于船票上列出之乘运条款。
“优惠票”指比正价成人船票的价钱低的船票。
“票价表”指承运人所公布列明某条航线不同类别乘客所需付的票价的列表。承运人有绝对权力随时自行更改票价表。
“行李”指承运人依据承运合约而运载之任何物件,包括随身行李及托运行李,但不包括在2.10条文所列明的禁止携带的行李及物品。
“行李识别标签”是指发出给乘客,与每一件托运行李的标签相对应的号码标识。
“乘客”是指符合下列三种情况的任何人仕,包括婴儿及胎儿(有关船只的船长及船员除外):-
(a)船只所运载之人仕,不论是否有付船费,及不论是否已订位或安排作出订位,及/或;
(b)该人仕已付船费或其船费已由人代付,及/或;
(c)由承运人或有人代承运人发船票给该人仕或其代理人。
“条款”指承运人运载乘客及/或其行李时可应用之条款及条件并且承运人有权可随时修改。一经修改或公布修改,这些修改便即生效。所有乘客及/或其行李之运载、包括免费之运载均受本条款所约束。
“船票”是指由承运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所发出之船票,包括印在其上之条款及通知,但不包括代理人所发出需要另行换领船票之换票券。
“船只”指为全部或部份履行运载乘客及/或行李之合约而真正使用之船只,包括按本条文而作替补之船只。
1.2 船费及税项
除非在别处另有陈述,船票上所显示之船费包括承运人需付给中国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之乘客船税。其他码头收费及税项均为额外费用及必须由乘客支付。乘客需额外支付在购票后及在出发日期前第三方增加的收费或税项。如有关收费或税项减少,乘客可要求承运人退款。承运人会将不同类别乘客所需付的票价列出于票价表上。承运人有权对某类乘客给予减价及/或优惠,并可以自行更改此等减价及/或优惠所需要符合的资格。当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要求时,乘客需出示旅游证件以核实是否符合减价及/或优惠的资格。
1.3 条文之标题
本条款内各条文所用标题只供参考之用,并不影响各条文之法律阐释。
1.4 性别及释义
凡有男性含意之词或字,亦适用于女性,反之亦然。单数文字可作复数字用,反之亦然。
2. 运载规条
2.1 登船
2.1.1 乘客须根据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不时制定的截止入闸时间抵达位于出发码头承运人或其雇员或代理人安排乘客入闸然后前往办理出境手续及登船的柜台/闸口。截止入闸时间会因不同的码头而有所不同。乘客需要留意承运人或其代理人通常在船票正面和/或入闸柜台/闸口处所显示的截止入闸时间。乘客晚于截止入闸时间到达入闸柜台/闸口将不被允许进入而其所持本次旅程的船票将被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取消并且旅客将不获得任何退款或补偿。
2.1.2 除非有另行通知,码头登船闸口会于预定开航前5分钟关闭。乘客不得通过已关闭之闸口。乘客根据本2.1.1条文所述在截止入闸时间之前抵达入闸柜台/闸口但是因办理出境手续延误以致无法在其关闭前抵达码头登船闸口时可选择乘坐之后的有空余座位的航班,并且如乘客因此而只能乘坐比船票上所示等级要低的座位时,乘客将不会获得任何退款或补偿。
2.2 船票的有效性
2.2.1 船票只在票上所示之航线、航行日期及时间使用方为有效。除非得到承运人之许可,船票不得转售他人。除因以下2.3条文所列情况外,所有已付船费不获退款。
2.2.2 承运人不会受理任何遗失船票之申索。
2.2.3 当承运人要求时,乘客必须出示完整、有效、未有损坏或染污的船票。
2.2.4 如任何乘客因任何原因不被有关政府准许着陆,除非乘客支付回程之全费及符合承运人认为有关之条件,承运人无责任将该乘客载回登船的港口。
2.3 船期之更改及取消
承运人可在事先通知或不通知的情况下随时更改或取消船期。承运人不担保船票上之航行日期及时间,它们亦不属于承运合约的一部份。
当船期因任何原因被取消或延迟,承运人可:-
2.3.1 取消任何船票;
2.3.2 以其他船只及/或其他日期、时间之航班代替船票上原列明之航班。
如承运人在距离船票所列开航时间之前3小时取消任何船票或更改开航时间,乘客可选择退票或等候下一班有空位之航班。如乘客选择或被承运人要求且同意乘搭较低票价的船位,承运人将会退回差价。乘客可以在该班次取消或更改之日起1个月内凭船票向该船票所出售之售票处申请退回全部或部份船费。承运人对本条文中的权力有绝对行使权。除非法例另有指明,否则乘客无权向承运人及/或其代理人及/或其员工追讨因航班取消或更改所引致的损失或损害。
2.4 儿童
每位持有或获派或以其名义获派船票之乘客,可以带同1名未满1岁的免费乘船儿童,惟该儿童不能占用船只之座位,也不能享有第2.7条文中所予之行李额。
2.5 罚款
2.5.1 如发现乘客无票乘船,承运人可加倍计收全额正价船票款,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或向有关部门举报之权利。
2.5.2 如乘客持失效或假船票乘船,须罚款港币二千元,承运人亦会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2.5.3 如乘客遗失船票或船票不完整或1岁以上的乘客未购买船票,均须立即购买所需船票。
2.5.4 如任何乘客拒绝出示旅游证件以核实船票减价及/或优惠的资格或乘客不符合此等资格,须补回减价及/或优惠船票与全额正价船票之差价。
2.6 遵从指引
乘客在承运人管理之物业范围内或在船上时须遵从承运人的一切指引,包括但不限于此乘客运载条款。
2.7 免费行李限额及随身行李
2.7.1 每位乘客可免费携带一件不超过20公斤及0.1立方米及尺码不超过760毫米乘560毫米乘230毫米或承运人随时于登船码头公告板上公布之重量/体积限制的托运行李。乘客携带超过免费限额之行李须按承运人随时公布之收费比率缴费。
2.7.2 除托运行李外,每位乘客可以携带一件不超过5公斤及0.02立方米及尺码不超过450毫米乘300毫米乘150毫米或承运人随时于登船码头公告板上公布之重量/体积限制的随身行李入客舱。所有额外行李、或超过上述免费限额之行李或物品,在承运人认为安全的前提下,只能作为托运行李交予承运人;而乘客亦须按承运人随时公布之收费比率缴费。
2.8 托运行李及贵重物品
2.8.1 承运人在接收乘客所托运之行李后即代为保管,并为每件托运行李发出一张行李识别标签。乘客必须确保在每件托运行李上有他的姓名和地址。
2.8.2 除非托运行李已用行李箱或其他适当容器妥善包装,以确保在一般小心装卸时能安全运载,承运人有权拒绝托运行李。如因乘客包装不善引致行李损失,承运人不负责任。承运人亦没有责任将未有妥善包装之行李包好或重新包好。
2.8.3 承运人船上并无设施亦无责任安全保管行李内之贵重物品,包括但不限于金钱、有价证券、金银珠宝首饰、工艺美术品。承运人对由乘客携带上船之贵重物品的遗失或损坏不负责任。
2.8.4 托运行李将随乘客同船运载,除非承运人认为不能执行或无空位摆放,假若如此,承运人可安排其他有空位之船只运载该托运行李。
2.8.5 乘客将受雅典公约第5条约束,其中规定承运人无需对金钱、有价证券、金银珠宝首饰、工艺美术品及其他贵重物品之遗失或损坏负责,除非这类物品已由承运人作为贵重物品接纳保管。
2.9 托运行李之交收
2.9.1 乘客抵达目的地或停靠港,应尽速在许可领回行李之时办妥其行李领取。
2.9.2 乘客须凭行李托运时所发出之行李识别标签认领行李。
2.9.3 对未能出示行李识别标签认领行李者,承运人只能在下列条件下给予行李:该认领行李者须能充分证明该行李属其所有,及在承运人要求时,提供足够担保,以赔偿承运人因而可能遭受之损失、损害或费用。此处的任何内容均不损害承运人把行李移送到有关部门让其真正拥有人认领的权力。
2.9.4 若在验收行李时,乘客并无提出异议,即为该行李依据承运合约于交回时完整无损之表面证据。
2.9.5 任何行李未被提取将被保存一个月,有关费用由行李所属之乘客负责。逾期未取,承运人有绝对权力将行李转售或以任何承运人认为适合的方法处理,而乘客不得就此向承运人作出索偿。如任何未被提取的行李内有容易变坏的物品,承运人有权即时将其处理而乘客不得就此向承运人作出索偿。
2.10 禁止携带之行李及物品
乘客不能带任何以下物品到船上:
2.10.1 任何枪械、弹药或武器,包括但不限于刀、刀片或任何尖锐物品;
2.10.2 任何危险品或受任何有关国家或国际法律、规则或命令所禁止携带上船之物品;
2.10.3 任何生或死的动物包括禽鸟、鱼、贝壳类水产,家养宠物及其他各类动物但不包括第2.14条所指的引导犬;
2.10.4 任何放射性物品、易燃物品、易爆物品、腐蚀性及有毒物品;
2.10.5 任何发出有害或令人不适之气味或滋扰性噪音之物品;
2.10.6 任何对乘客或船只造成滋扰或危险的物品。
承运人的员工或代理人有权检查乘客及/或其所带之行李物品,以确保是否有本条文所规定禁止携带之物品。乘客同意在船长或其他承运人所受权之员工或代理人提出要求时,容许此等检查。乘客将对携带本条文所列不准携带之物品上船所造成的损失或损害负责。承运人为了旅客及船舶的安全,可以将上述不准携带之物品销毁或处理而无须负上任何责任。承运人更可拒绝运载其认为因重量、形状、大小,或性质而不适宜运载之物品。
2.11 拒绝登船
在下列情况之下,承运人可拒绝乘客登船:-
2.11.1 该乘客携带任何第2.10条文中所列之物品、行李超过限制、拒绝有关人员检查其或其行李物品;
2.11.2 乘客未持有有效之旅行证件或未能符合在登船及离船港口所适用的签证和进入许可要求;
2.11.3 承运人认为该乘客因醉酒或其他原因不宜运载、患有传染病、行为表现令人不安,或对其他乘客的安全或安宁造成威胁;
2.11.4 未持有有效船票;
2.11.5 未能在入闸时限内完成入闸程序;
2.11.6 未有遵照承运人之船员或员工的指示
因上述情况而遭拒绝登船者均不获退回船费。
2.12 乘客赔偿之责任
若乘客损坏承运人任何财产,则必须负责赔偿,包括但不限于船只之结构、机器、机件、齿轮组、配件、装饰、设备及用品及承运人之登岸阶梯及码头建筑物,而承运人保留扣留乘客的托运行李的权利,直至承运人以其绝对之酌情权认为所获之赔偿达满意为止。
2.13 遗失物品之处理
2.13.1 承运人在其属下船只上或物业范围内拾获乘客遗下的财物而该等财物未即时被物主领回时,将会按照下列程序处理:-
2.13.1.1 当拾获容易变坏、有害,或令人厌恶的物品时,承运人、其代理人或员工有权在可行的情况下尽快以承运人认为适当的方式出售或处理该等物品;
2.13.1.2 当拾获身份证件、旅游证件、证书、或其他承运人认为机密或重要的文件时,承运人有权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处理该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将该等文件送交警方或其他政府部门;
2.13.1.3 其他所有物品,如被拾获可被保存一个月。如逾期该等物品仍未被物主领回,则会被视为遗弃之物品,承运人有权将其出售或以其他其认为适当之方式处理。
2.13.2 承运人对任何人仕遗失的任何财物并无任何受委托人或其他责任;任何人仕亦不得以遗失财物为理由向承运人索偿。
2.14 引导犬
视力或听觉受损的乘客可携带经注册的引导犬上船,但有关乘客必须事先通知承运人,并且在入闸时能出示有效之引导犬注册证明文件、有效的狗只健康及注射疫苗证明文件、入境许可及目的地的有关法例、规则或命令所要求的文件。
2.15 航行中的行为
为确保乘客舒适及安全,乘客在船上必须遵从下列要求及其他由船员发出的合理指示:-
2.15.1 将随身行李放在行李架上、座椅上方之储物柜及船员指示之其他地方;
2.15.2 在船员指示时扣上安全带;
2.15.3 不准吸烟;
2.15.4 只可适量地饮用由该航班之船员所提供的含酒精饮品;及
2.15.5 不可对其他乘客作出滋扰或做出其他乘客可能在合理情况下会反对的行为,例如使用音量大的电子产品。
2.16 座位分配
承运人和他的雇员有绝对的权力为旅客分配或重新分配船上的座位,无论该旅客所持船票是否有座位号码,即便该旅客已经就座,只要承运人或该等雇员尽量按照旅客所持船票上所显示的座位等级来作出分配或重新分配。
3 特殊情况及处理
3.1 调换船只
承运人可随意以其他,不论是否其所拥有之船只在船票所示航班时间代替原定船只(不论船票上是否有印明该船名)由指定港口开航,以履行本条款之全部或部份。
3.2 航行
船只可于开航前或后任何时间由承运人或船长全权决定循任何航线航行(不论是否该航线为正常航线、直接航线,或公布之航线)并可以拖带别船、被拖行、在任何情况协助其他船只、为任何目的降低航速,并得以驶往逗留任何港口或地点,不论是为何目的,也不论是否与原定航程有关,甚至不论实质上是否在进行另一航程或多次航程。
3.3 不能登岸
若任何原因,包括疾病,令某乘客或其负责之其他乘客在船票指定的港口或根据本条款取代之港口被拒登岸或无法登岸时,如非因为承运人之行为、过失或疏忽造成,承运人可在被要求下作全权决定,运载该乘客至任何其他港口或送回原登船港口。若以承运人经营之任何船只作出如此运载,该乘客须为此付出额外船费,而且该乘客还必须赔偿承运人因其被拒登岸或无法登岸而直接或间接付出之费用。
3.4 不停靠原定港口
假如船长或承运人认为,在原定登岸港口靠岸会造成船只、任何乘客、行李或货物之不便、延误、损坏或危险,不论为何原因(包括不违背前述之限制、疫情及罢工或要挟罢工)该船可以放弃在船票指定的登岸港口停靠,并可由承运人全权决定将乘客及其行李载往任何其他港口登岸。
3.5 特别命令
3.5.1 船只可随意决定履行关于离境、扺境、航线、目的港、区域、水域、交送、登船、登岸或其他之命令、指示、建议或警告。这些命令、指示、建议或警告或由船只旗帜所属国政府或其他政府或地方当局发出、或代表或声称代表或授权代表这些政府或地方当局的任何个人或团体发出、或由委员会或个人有权根据船只投保之战争保险条款发出。任何根据此等命令、指示、建议或警告作出的行动或不行动不会被当作违反承运合约的行为。
3.5.2 若有任何原因,或为履行上述命令、指示、建议或警告,船只不能驶往原定登岸港口或客票合约内规定之港口,或被迫改变航向时,该船得由船长或承运人全权决定驶往其他任何安全港口让乘客及行李在该处登岸。
3.6 疾病
3.6.1 任何人仕(不论是否持有船票)因任何原因不适宜或承运人认为不适宜航行,包括不论身体还是精神方面不适、患病、受伤或虚弱,或不论本人是否意识到的所患的传染病,或因任何原因会妨碍船上他人健康、安全和应有之安宁,则须事先向承运人详细书面声明及取得承运人书面同意才可登船。承运人有权要求乘客出示合资格医生发出的证明文件证明其适合航行。
3.6.2 任何人仕如因健康状况(包括怀孕)、不适、患病、受伤或虚弱,应该在班期所定开航时间24小时前,向承运人作出书面声明;该人仕应遵照承运人所提出与其运载相关之合理指令及引导。
3.6.3 若未作上述声明及未有承运人书面同意而该等人仕依然登船,或其监护人容其登船,则上述人仕必须赔偿承运人直接或间接因此等健康状况、不适、患病、受伤、虚弱或传染而引致之所有损失、损害及费用,包括任何因上述人仕登船而,不论如何及何时,引起对承运人之索偿及承运人为此抗辩而导致或付予第三者之费用。
3.6.4 若乘客因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健康状况(包括怀孕)、不适、患病、受伤或虚弱,使承运人或该船船长或船员合理地认为其:-
3.6.4.1 不适合继续航行、可能在船上会使病情加重或有危险、或可能妨碍船上的安宁;及/或
3.6.4.2 可能在目的港口被拒登岸,则在此情况下,承运人有权拒绝该乘客在任何港口登船或离船之要求,并可将他送上任何港口。如乘客被拒登船或被送上岸,其船费不得退回。承运人对乘客由此遭致之损失或额外费用概不负责。
3.6.5 每一船只均依香港海事处及港口卫生处处长之规定,备有一般医药用品。若未有与承运人特别事先安排,承运人无责任在船上存放其他特别医药用品,亦不保证医药用品会适合某种用途。凡使用这些医药用品,乘客须自负风险,同时承运人概不负责因船上未存有特别医药用品及/或错误使用、服用或不用所备医药用品而引起的伤亡或其他后果。
3.7 合约责任之履行
凡由于或遵本条款第3.1至3.6条文规定做或不做之事情,须视情况而定视作属于或为履行合约规定及预定之航行及承运之义务而做或不做。在乘客及/或其行李或别的物品转船或离船或登岸时,根据本条3.1至3.6 条文所赋予之处理权,承运人可终止运送该乘客及/或其行李至船票上指定之登岸港口之责任,而所有承运人、其雇员及代理人应得之补偿及权益均应得到实现,且如此做或不做诸事不得视为偏离合约。而承运人可视为己履行合约并应悉数赚取全部船费。
3.8 责任及豁免权
3.8.1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意外或其他非承运人严重疏忽而导致的原因或在法律容许下所造成航程取消、改变、改靠港口或换船,承运人不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
3.8.2 非承运人严重疏忽而直接造成乘客携带之行李和财物之遗失或损坏,承运人不负任何责任。
3.8.3 非承运人疏忽而造成乘客之伤亡或染病,承运人不负任何责任。
3.8.4 在不损上述条文的情况下,由承运人直接造成的乘客行李及财物之遗失,由承运人负责赔偿,金额按每公斤港币20元计算,每位乘客的最高赔偿金额为港币600元。行李损坏,按损坏程度议定赔偿金额,每位乘客的最高赔偿金额为港币600元。
3.8.5 乘客须在行李或财物发生遗失或损坏当日起计1个月内以书面要求承运人作出赔偿。
3.8.6 承运人对于乘客在船、或登船期间、或在登岸过程中发生意外而造成乘客之伤亡,或其行李之遗失或损坏之责任,应根据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效之雅典公约,及该公约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下拥有效力之修订条款一起处理。承运人可享有雅典公约在
上述情况下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或其他地区有效之法律所赋予之权利、特权、例外、责任限制及免责。本条款内任何条文均不能视为放弃上述权利、特权、例外、责任限制及免责。
3.8.7 承运人的责任只限于已获确认之损失。承运人亦不承担任何间接或衍生之损失或损坏之责任。
3.8.8 承运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负责乘客登船前,或登岸后发生之任何意外所引起之伤亡、疾病或行李之遗失或损坏,无论这些意外是否因船只不宜航行或船只不合适,或是因码头、登岸梯级或承运人、其雇员或代理人所拥有或使用的其他设施或物业所引起,及/或因承运人、其雇员或代理人疏忽或不履行义务所致。
3.8.9 此3.8条各条文之规定(其中适用者)得引伸至由承运人在船上或岸上所作或所提供之任何辅助契约、任何形式之供应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食品、饮品、药品、其他货品或服务)。承运人或其雇员或代理人向乘客所销售或供应之食品、饮品、药品、其他货品或服务内之任何明示或默示、法定或非法定之条件或保证均不包括在此列。
3.8.10 承运人对于航班滞留、超额订票、取消、变更或延迟,或取消船票之责任仅限于根据第2.3条文退回船费。除此之外,无论在任何情况下,承运人均无须对乘客承担上述航班滞留、超额订票、取消、变更、延迟或登船之前或航行中延误之责任。
3.8.11 承运人的员工、代理人或独立外判商,如其在履行工作职责中任何行为、疏忽、不作为直接或间接导致乘客死亡、不适、受伤、损失、损害和延误等,均无须对乘客负上责任。本条款各条文中适用于承运人的任何性质之条件、约束、例外及处理权、及各种权益、责任之豁免或限制、抗辩及免责亦适用及延伸到用以保承运人的雇员、代理人或承运人随时雇用的各独立承包人。
3.8.12 如非因为下列原因造成的乘客精神或心理上的伤害,承运人概不负责:(i)船只之船员、经理、代理人、船长、船东或营运人的疏忽或过失而直接造成乘客身体受伤害;或(ii)船只之船员、经理、代理人、船长、船东或营运人的疏忽或过失而直接或间接造成使乘客身体受伤的真确危险;或(iii)船只之船员、经理、代理人、船长、船东或营运人故意造成。在任何情况下承运人无责任向乘客就衍生性、偶发性、警示性或惩罚性的伤害进行赔偿。
3.9 可划分性及修改
3.9.1 若本条款所记载或提及之任何规定,有所抵触香港特别行政区或任何适用之法律、政府法例、命令而不能由各当事人协商一致而取消,此等规定不适用,但不得影响本条款内所记载或涉及其他任何规定之有效性。
3.9.2 除了承运人之董事以外,任何人均无权更改本条款。任何修改均须以书面颁布方为有效。
4 闭路电视系统
通过接受我们的运输服务您承认并同意金光渡轮上安装了闭路电视系统。闭路电视系统安装是出于安全原因,以保护您的安全,以及改善我们提供的服务的质量。您承认并同意,闭路电视系统捕获的所有资料和图像将在合理的安全条件下被储存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过闭路电视系统捕获的资料保存期限三十天,除非有等待调查的情况,资料将被保留直到该调查结束,如有必要,或会保留更长的时间。通过闭路电视系统捕获的资料是由承运人珠江船务高速船有限公司进行处理,最终由金光渡轮有限公司(“CFCL”)控制。通过使用我们的运输服务,您还授权珠江船务高速船有限公司和金光渡轮有限公司在保密的情况下,向已订立实质上与我们类似的私隐政策的书面协议的珠江船务高速船有限公司和(或)金光渡轮有限公司的第三方服务提供商,共享和披露闭路电视系统捕获的资料。对于闭路电视系统上的任何资料的查询,请发送电子邮件至privacy@sands.com.mo。
5 司法管辖权
对本条款及因而引起之纠纷,或有关乘客或其行李由船只运载或没有运载而引起之纠纷,将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管束及解释。对承运人之一切索偿,只由香港特别行政区之法庭判决。如乘客及任何代表乘客的人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的任何主权地方对承运人作出控诉,承运人可向该乘客或其代表追讨申请驳回控诉或作出抗辩之所有律师费及有关支出。若本条款之中英两种语言版本释义有抵触之处,概以英文版本之释义为准。